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412号

申请保全人:烟台市山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烟台市。

被保全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烟台市山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烟台市山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万元。2021年4月13日,烟台市山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