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财保4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源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荣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清河村332号。
负责人:李志军,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鲁108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荣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在复议申请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40000元,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是否有荣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的债权尚不确认,同时存在农民工工资需要优先保障问题。请求解除对荣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在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4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荣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1)鲁108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荣成市寻山军胜基础工程施工队在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复议认为该债权尚不确认,同时存在农民工工资需要优先保障问题,不应冻结该债权。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梁 裕
人民陪审员 王大铸
人民陪审员 于吉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