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389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富源北路**。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