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52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移湖中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986368。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3935399Y。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晓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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