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78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原移湖中学6幢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986368。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李伟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51×××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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