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1508号
上诉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3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本诉吴海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而反诉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吴海泉支付垫付的工伤赔偿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之间并无关联,反诉与本诉并不能互相排斥、抵消和吞并。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本诉和反诉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能够相互排斥、抵消和吞并。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吴海泉提起诉讼要求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吴海泉支付垫付的工伤赔偿款。两诉虽然都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但两诉的诉讼请求存在本质不同,本诉是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反诉则是要求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人员伤亡所垫付的工伤赔偿款,两诉不存在相互排斥、抵消、吞并的关系,不符合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认为应由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代书记员 黄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