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0980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5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国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舒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