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0980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5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国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舒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