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5376号
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路义乌总部经济园A6幢1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铭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培根。
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HONGBINLEE。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