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政府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一审被告: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九龙街8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新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华挂靠经过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与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
证据2、***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与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
本院经审查,上述两证据均系孤证,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