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02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政府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716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九龙街81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424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丽仲调字第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219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下浙K×××××牌小汽车,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16日),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水市××都区碧湖镇××号的房产,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7日),因上述房产已设定足额抵押,没有处置价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存款人民币25028.5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水营业部存款人民币19109.07元,在中国公司银行丽水营业部存款人民币4368.44元,上述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法院诉讼费用,无多余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19年8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