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11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539716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58424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由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丽仲案字第2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128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1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权证号(证明号):*(2016)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权第0014494号。现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附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2017)*1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九龙街815号房地产的查封,即不动产权证号(证明号):*(2016)丽水市莲都不动产权第0014494号,面积为9131.68平方米。
二、屏蔽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三、解除被执行人*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已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