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79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政府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5397167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丽水骏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