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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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8328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807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