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3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80739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5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78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款的447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567(稠州银行)、2166(民生银行)、5195(中国工商银行)等多个银行帐户已冻结。截至2023年5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478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司法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3年4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3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