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64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80739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