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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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1204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燎亚灯具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商城2号楼B-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EFHNN6G。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8073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燎亚灯具商行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新燎亚灯具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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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