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新塍镇北栅东街7-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126143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8073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1087元,合计诉讼费1358元,由原告**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