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5936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禹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5936号
原告: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凌高贵,董事长。
被告:江苏禹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永丰镇镇西居委会。
原告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禹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亚龙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