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3249号
原告:***。
被告:浙江斯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太湖大道25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斯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斯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琼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