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大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中智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民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智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2号楼1单元6层606、607、608、609、610号。
法定代表人:耿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三门峡市陕州区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大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中智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大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元、上诉人中智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汤静侠
审判员 申宇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点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