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英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407号

申请人:山东英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98512887。

法定代表人:孙玉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于家官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3394M。

法定代表人:刘达,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英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处艺景嘉园项目财务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申请人名下672208012610751954的资金支付专户账号、财务专用印鉴、法定代表人印鉴采取保全措施。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处艺景嘉园项目财务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申请人名下672208012610751954的资金支付专户账号、财务专用印鉴、法定代表人印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谭宁

书记员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