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995号
申请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2。
法定代表人:闫凤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华山镇创新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高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钢街道于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达,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354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33546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46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