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申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峡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于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达,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申请人起诉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恢复原状纠纷。2、一审围绕与本案无关联的情节进行审理,致使判决不公。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只有申请人才享有用益物权,被申请人不能享有用益物权。申请人为敦促被申请人修复管道,停止侵害,要求被申请人迟修复一日则赔偿1000元的损失,但一审却以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损失具体情况为由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管道在申请人承包区域破裂溢水,损失不论大小都是侵权,侵权就得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看,一审以恢复原状纠纷为本案案由,于法有据。一审结合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进行审理,合理合法。***要求被申请人按每日一千元支付迟延修复损失,无法律依据,亦无证据证明,对此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