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2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钢街道办事处于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达,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王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