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2执2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且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限制其处分权。
二、限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被查封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日内日向本院书面报告被查封财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