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1837号
申请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国安大厦A座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87504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102467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79万元)。申请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7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