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85民初2622号 原告: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国安大厦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875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环山路恒瑞***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DC1R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高压电线改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25000元。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告开具了1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250元,剩余3750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临时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399000元。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告开具了39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9100元,剩余39900元工程款未付。两项工程款合计4365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原告诉于本院。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高庄电线改迁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合同总价款为125000元,剩余3750元工程款未付;2、锦鹏生态庄园二期临时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该合同总价款为399000元,被告仅支付了359100元,剩余39900元工程款未付。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高庄电线改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5000元,被告支付了121250元,剩余的工程款3750元未付。2018年6原、被告签订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临时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99000元,被告支付了359100元工程款,剩余39900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项的约定以及被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项43650元,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63元,由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