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民初15209号
原告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岸区江**大道**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4354H。
法定代表人:谢仕军。
委托代理人:罗敏,女,1994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川区。
被告重庆西物科力电子技术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渝州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27770。
法定代表人:刘全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物科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马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