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8号绿茵香洲A-705。

法定代表人:彭山英,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署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