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8号绿茵香洲A-705。
法定代表人:彭山英,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署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