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盈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盈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谢龙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熊秉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永林,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义成,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宇,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邦会,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仁端,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顺武,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崇华,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庆文,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菊花,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先吉(别名李杰),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长青,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福贤,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福兴街**省轻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绿茵香洲A-705iv>

法定代表人:彭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小军,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龙湾众安轻工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七二村。

法定代表人:章孟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瓯德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黄龙马坑新街**。

法定代表人:林建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荣胜,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朱元,男,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维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泗王庙巷**>

法定代表人:唐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荣,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鑫碧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量力钢材物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玉碧,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四川奥威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济园区幸福路五社

法定代表人:朱云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盈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永林、黄义成、薛宇、杨邦会、冯仁端、蒋顺武、梁崇华、梁庆文、夏菊花、李先吉、马长青、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公司)、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曹小军、温州市龙湾众安轻工机械厂(以下简称龙湾众安机械厂)、温州市瓯德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德公司)、徐荣胜、张朱元、四川维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邦公司)、四川鑫碧森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碧森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奥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盈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未确认盈石公司在执行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分配权,属于判决书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22被申请人在执行款分配中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如果法院不解决本案中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新的执行分配方案一作出,若有人不认可,就是启动新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会将案件的执行推入无法了结的循环之中,让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对本案当事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认定。

关于是否应当对本案当事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认定的问题。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以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分配方案内容的争议作为审理对象。本案当事人均未对一审法院有关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表明其均认可该执行分配方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生效后,原执行分配方案已被撤销。既然原分配方案已经被撤销,则需等待执行分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重新作出新的分配方案,并由执行法院对本案当事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新的分配方案中重新进行认定。故盈石公司请求本院对本案当事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直接进行认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盈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盈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骏

审判员 钟均成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