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2321149P,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8号绿茵香洲A-705。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终35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由被执行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361.46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信息进行查控,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及传唤,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7月17日,已执行到位金额71865.71元(包含执行费978元)。本院已依法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川07民终3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张梓入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