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民初6377号
原告:北京威斯恩国际马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边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林、翟冠慧,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8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威斯恩国际马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斯恩国际马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20元,依法减半收取8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