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中心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8743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街XXX号X幢XX-X房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38.48元,其中支付执行费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3888.4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17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