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XX与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11民初816号
原告:XX,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10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975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