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官执字第11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2月8日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铜陵市。
**与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