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11民初81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975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