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盛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02民初6813号
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区一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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