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民特462号
申请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辉厨具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879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杏辉厨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