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916号 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河背路8号(石龙头工业区1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6844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