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4086号
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河背路8号(石龙头工业区1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6844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上列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710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10元属实(裁判理由详见笔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支付2391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69元,由被告***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