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执10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河背路8号(石龙头工业区12#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716844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87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22.4元,执行费68.3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人民币11290.74元存入法院账户,我院将执行款11222.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87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34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87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作华 执行员  *** 执行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