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8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河背路**(*龙头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716844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下同)3109.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856.8元,高温补贴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支付执行费538.4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将本案执行案款43104.49元(含执行费538.49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现已将执行款4256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