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杏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诉人杏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以及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被上诉人***月工资标准核算,上诉人杏辉公司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应予补足支付。经核算,原审对被上诉人**彬应得的加班工资数额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杏辉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上诉人杏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上诉人**彬自2015年4月22日起为上诉人杏辉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2016年1月30日止,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杏辉公司需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审对被上诉人**彬应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数额处理无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杏辉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彬入职后,双方填写了入职审批表,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理由不成立,本院对上诉人杏辉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杏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杏辉厨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士光
审判员彭建钦
代理审判员*亚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