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道具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82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957.4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