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道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道具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82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957.4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