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道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 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95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5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