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
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95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5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