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道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之一 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