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40号之一
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市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