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6739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6739号 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五洲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科技创业园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装饰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由原告南通炯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