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财保106号
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严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支行3210250141010000052578)查封金额7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78000元,(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支行3210250141010000052578)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