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1932号之一
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2419B。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严徐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38MA1UW13L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52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78000元(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支行3210250141010000052578)。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仓力液压机械厂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支行账户(3210250141010000052578)内的7800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