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建友砼业有限公司与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1194号
原告:阳谷建友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齐南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司俊营,男,系该公司职工,住阳谷县。
被告:冯之国,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建友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冯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建友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阳谷建友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